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736002/2016-00140 成文日期 2016-0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南文理学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3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字体:[ ]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湖南文理学院

    单位负责人:(略)    职务:(略)

           址:(略)

    联系电话:(略)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湘发改价监〔2014〕1139号),本机关配合省发改委依法于2014年12月16日至12月24日对你单位2013年秋季至2014年秋季期间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你单位在上述期间,存在体检费结余268990.25元、军训服装费结余235920.6元未与学生结算,未将补办就餐卡(IC卡)工本费差额34160与学生结算的行为。以上三项合计539070.85元。

    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0〕102号)文件规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体检费为代收费项目,应据实结算。你单位截至2013年12月体检费账面结余268990.25元,未与学生结算。

    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0〕102号)文件规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军训费为代收费项目,应据实结算。你单位截止2013年12月账面军训服装费结余235920.6元,未与学生结算。

    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0〕102号)文件规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证卡补办费为服务型收费项目,应据实结算。你单位于2013年秋季至2014年秋季以15元/卡的标准补就餐卡(IC卡)6832张,付湖南鑫越科技有限公司10元/卡的成本,合计差额34160元,未将差额与学生结算。

    以上三项合计539070.85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明细账、凭证复印件、销售合同复印件、学生餐卡交费明细)、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你单位应予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于3日内进行全面整改,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湘价教〔2010〕102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它行为”所列价格违法行为。

    2015年11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常价检退〔2015〕7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多收价款全额退还给原交费者。目前退还期已届满,你单位已退还体检费225057.41元、军训服装费94814.24元,还有体检费43932.84元、军训服装费141106.36元、就餐卡(IC卡)补办费差额34160元,合计219199.2元没有退还。

    经本机关口头提醒告诫,你单位已及时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六类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将处罚方案以及理由和依据已经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于2015年11月28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9199.2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19199.2元上缴至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略),账号:(略)。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每日将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副本同时抄送本机关。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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