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北分公司(澧县线路) 时 间: 2016年3月9日 地 点: 常德汽车总站短途客运站 你公司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票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以下第 (二) 项的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500 元。 罚款按照以下第(二)项的方式缴纳: (一)当场收缴; (二)于 2016年 3 月 24 日前将罚款上缴至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略),账号:(略))。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 3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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