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发改价监处罚〔2017〕5号 被处罚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略) 职务:(略) 地 址:(略) 电 话:(略)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暨涉企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发改价调 〔2017〕443号)文件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检查组于2017年7月18日开始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证,你单位在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8月9日期间,违反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文件中:“附件:……十一、证书工本费……(二)土地证书工本费 20元/证”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文件中“一、从2016年4月15日起,降低……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的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及降低标准见附件……附件:湖南省2016年度第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标表……四、国土资源1、证书工本费……(2)土地证书工本费,现行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降标幅度:50%”的规定,对部分个人和企业按20元/证的标准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应收10元/证,多收10元/证,实收土地证书工本费(略)元,应收(略)元,共多收土地证书工本费(略)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书证(明细账、记账凭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及证人证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你单位应立即停止上述收费违法行为,并于3日内进行全面整改,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收取费用。 你单位不按照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违法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文件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超越权限核定、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规定,属于《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不按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的……”所列收费违法行为。 经本机关口头提醒、告诫,你单位已及时停止上述收费违法行为。2017年11月13日,我委向你单位下发了《责令退费通知书》(常发改价监退款〔2017〕8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该通知书起15日内将多收费全额退还给原交费者。目前退还期已届满,你单位未进行清退,且向我委递交了《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无法清退土地证书工本费的情况说明》,说明中陈述了无法清退的理由,一是原缴费者未留下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二是资金无来源;三是客户量大退付困难。 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略)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略)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经将处罚方案、理由和依据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共计(略)元上缴至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略),账号:(略)。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副本同时抄送本机关,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