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2-15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字体:[ ]

     常发改价监处罚〔  2017  〕 1  号


      当事人: 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   2017年2月15日   地点: 常德汽车总站短途客运站                     

      你公司 2017年春运期间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常德—雷公庙”线路票价的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公司以下第   (二)   项的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1000  元。

      罚款按照以下第  (二)  项的方式缴纳:

      (一)当场收缴;

      (二)于   2017 年  3 月  2 日前将款缴至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略,帐号:略)。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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